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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规定

时间:2018-05-04 18:53:19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规定

   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师教与学生学的重要手段之一。认真的做好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工作,对于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使教师和学生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制定学院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规定。

一、成绩考核原则

1、凡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必须对学生进行考核。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每学期考试课最多不超过三门。

3、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出,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教学计划(或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教学,如单独进行考试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集中进行的实验、实训、实习及毕业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

4、考试的内容着重检查学生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对于专业技能较强的课程要侧重于学生能力的考核。

5、学院建立各科成绩考核试题库,采用试题库抽题,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二、考核资格审查

    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期学习及出勤情况,按照考试资格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不具备本门课程成绩的考核学生名单,并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内,上报院(系)、部,经过院(系)、部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各院(系)、部通知学生本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参加本门课程成绩的考核

1)某门课程无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本学期该门课程的三分之一学时(包括实验课、实习课)者。

2)实验、实训(实习)课程末按要求完成,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者。

3)上课过程中扰乱课堂秩序情节严重者。

4)在教学过程中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三、考试、考查课的确定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在考核之内,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程要根据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来确定,特殊情况下需要由院(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进行调整,学期考试课不得超过三门。考查课可根据课程的性质,采用开卷、大作业、实际能力测试等方式,由院(系)、部组织进行。考试课实行统一命题,集中考试的方式,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

四、命题

1、试题由任课教师个人或集体命题,考试课要按同一标准出二套试题,考查课出一套试题,并附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要按学院统一试卷格式打印并附相应内容软盘,经院(系)、部主任审核后,最迟于考试前两周报教务处。

2、命题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试题的难易程度、题量、深度和广度等要与本门课程的性质、地位和授课进程相适应。

3、对于实验性较强的课程,要注意能力的考核。

4、考试采用的试题由教务处在任课教师的命题中选定。

五、试题保密

1、考试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范围,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2、试题印刷,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底稿和废页要立即妥善处理。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六、成绩评定

1、考试课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实践成绩、期末成绩等几部分组成,采用37325343三种不同计分标准,实行百分制。纯理论课程采用37的比例,即平时占30%,期末占70%。理论性较强的课程采用325的比例,即平时占30%,实践占20%,期末占50%。对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采用343的比例,即平时占30%,实践占40%,期末占30%。平时成绩主要参考出勤、作业、提问、课堂表现和实验等,要在考试前向学生公布。

2、考查课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堂习题作业、讨论提问及平时测验、课程结束测验等做出综合评定。采取3223评分标准。即平时成绩占30%,平时测验占20%,实验、实训占20%(无实验、实训的取两次平时测验成绩)。期末总测验或大作业、写调查报告、心得等占30%

3、考卷由任课教师按已定的评分标准评阅,不得随意改变。基础课、公共课中的部分课程的试卷要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评阅。

4、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分,若确有异议,需经任课教师、院(系)、部主任协商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复核,确有误判,方可改分。

5、学生不得自行查阅试卷,如确有必要查阅时,应经学生所在院(系)主任批准、教务处长同意后,由任课教师会同教务处一起对试卷进行复审,并由院(系)将复审情况通知学生。

6、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并做出试卷分析报告。

七、成绩记载

1、任课教师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三天内,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同时将填好并经院(系)、部主任审核后的《成绩报告单》和《试卷分析报告》(一式二份)报教务处。

2、旷考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旷考:

1)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2)违反缓考规定擅自缺考者

3)查实缓考理由纯系伪造者

4)降级的学生未达到免修标准而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5)未携带学生证卡取消考试资格者。

旷考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成绩记载为“旷考”。毕业前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3、考试违纪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考试违纪:

1)考试时身边有书籍、笔记及各种与考试有关标记者。

2)互换试卷、互相抄袭、传递纸条者。

3)交头接耳、私自串座者。

4)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者。

5)不按考试规定时间交卷者。

6)为别人提供舞弊条件者。

7)不听从监考教师指令、直接或间接威胁恐吓监考教师、扰乱考场秩序者。

8)利用手机、传呼机等通信工具进行舞弊者。

9)串通替考者。

10)有其它舞弊行为者。

考试违纪的处理:考试违纪者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成绩记载为“违纪”,毕业前由本人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同时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学籍处分。

被禁考者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成绩记载为“禁考”分。毕业前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因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需重修该课程。

八、缓考、补考及重修

(一)缓考

1、缓考是指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延期考试。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经系主任同意后,持有关证明或医院诊断于考试前向学院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一般情况下不准缓考,教务处要严格掌握缓考审批手续,补考课程原则上不准缓考。缓考需交缓考费;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而不能正常考试者,经学院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免收缓考费。

    2、学生临考前突然有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由所在院(系)于考前向教务处报告,并在两日内持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

3、缓考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行安排补考,成绩记载为缓考不及格,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二)补考

正常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考试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次补考不及格(累计未达到降级程度)者,学生可以申请重修或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所有平时未正常结业的科目均属挂科,包括补考不及格、缓考不及格、旷考、违纪、禁考,本人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前补考),参加补考均需交补考费。

缓考费、补考费用于补考出题、试卷印制、监考、阅卷等工作的支出。

(三)重修

凡考核不及格课程,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学生可申请在规定学制内重修,次数不限;学生本人对考核成绩不满意,也可以重修,各类实践教学考核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学生在修习课程时缺课超过本学期该门课程学时的1/3以上者必须重修本门课程。

九、考务工作

1、在期末考试前,各院(系)要召开教师和学生会议,进行考前动员和遵章守纪教育,明确成绩考核目的和意义,提高教师和学生对考试工作的认识。

2、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考查由院(系)、部组织进行,但需将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3、期末考试实行考试证制度,学生须持考试证参加考试。

4、严肃考试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考务人员、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考务工作人员职责》,对认真负责者要给予表扬,对监考、考务工作不负责任者,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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