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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10官网(中国)有限公司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信息编辑:学生工作部时间:2023-06-26 15: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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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行,加强对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为组长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工部、财务处、各二级学院领导为成员,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并被我院录取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审批程序

 各二级学院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于有意愿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查。

(一)首次贷款

1、首贷学生前往各二级学院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

2、提交材料: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二)续贷

1、现场办理前,续贷学生需要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本人续贷声明,并且每年至少两次登录维护有关信息。

2、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学院资助中心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

3、续贷学生前往各二级学院现场办理续贷手续。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4、提交材料:《申请表》原件

第六条 学院资助中心应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学生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主要依据,公示不合格学生的借款申请应予以谢绝。

第七条 学院资助中心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并汇总上报至省级资助中心;省级资助中心对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贷款额度,报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审批;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审批通过后,确定当年发放高校助学贷款的对象及金额。

第八条 学院资助中心应根据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对借款申请的审批结果,向各二级学院发放空白的《借款合同》,并做好登记。

第九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合同审查。严禁由其他人代替借款学生本人签订《借款合同》。审核无误后,学院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后的《借款合同》一式四份,一份交给借款学生、两份交给省级资助中心(省级资助中心汇总后将其中一份提交开发银行有关分行),一份学校资助中心留存。

第十条 学院形成《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名册》,在加盖公章、签字和骑缝章后报省级资助中心。花名册一式三份,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省资助中心、学院资助中心各一份。省级资助中心对各学校花名册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对信息进行汇总并报开发银行分行。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

省级资助中心在审查、汇总辖区内《借款合同》后报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审批,分行审批后将高校助学贷款资金发放至省级资助中心的助学贷款专户。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划付至学生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学院账户,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第十三条 贷款的偿还

毕业确认手续是借款学生离校手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指导借款学生进行毕业确认申请

学生在毕业离校前,二级学院经办人应指导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

(二)逐个审核学生毕业确认申请

各二级学院应要求学生现场办理毕业确认手续。

(三)还款计划

    借款学生自毕业后的下月 1 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借款学生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四)提前还款

借款人每个月(11 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 20 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学院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学院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            

(五)由于借款学生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修改。借款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学院资助中心申请;学院经办人进入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就学信息的新增,修改、删除操作后生效,无需学院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六)因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贴息截止日进行变更。借款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学院资助中心申请,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单》;学院资助中心审查通过的,报省级资助中心复核并提交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准后,由学院资助中心通知借款人变更结果。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资助中心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程序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资助中心负责督促借款学生毕业前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和还款协议。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

第六章  

十八 本办法由学院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澳洲10官网(中国)有限公司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长:书    

副组长:副院长

 员:学工部(资助中心)人员

财务处相关人员  

二级学院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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